共同饮酒后男子驾驶无牌摩托车发生车祸身亡,父母状告共饮人侵权!法院怎么判?
广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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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邀到朋友家中喝酒
醉酒后独自驾驶无牌摩托车回家
途中发生车祸死亡
死者父母认为同桌共饮人
未履行照顾、劝阻义务
致其儿子发生车祸身亡
应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双方为此闹上了法庭!
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决的?
案情简介
被告贺某、黄某打电话邀约原告王某、何某之子王小某到被告贺某家中喝酒,一直喝到次日凌晨。后王小某独自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王某、何某认为贺某、黄某作为王小某的朋友,明知王小某不胜酒力,还邀约王小某去喝酒;王小某醉酒后,贺某、黄某不履行照顾、劝阻义务,让王小某独自驾驶摩托车回家,导致事故的发生;被告贺某、黄某对王小某之死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王小某的死亡给原告王某、何某造成的经济损失78万余元,要求贺某、黄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此双方争执不下,王某、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在共同饮酒的特定环境下,作为理性的普通人,应当合理预见到酒后驾车将增加不安全性及造成损害的可能性,故当有人酒后驾车时,共饮者因参与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产生了不使他人受到损害的注意义务。
本案导致王小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前日晚,王小某受贺某邀请,到贺某家中玩耍,期间贺某、黄某与王小某共同饮酒,此时双方形成一种特定关系并产生合理信赖,贺某、黄某本应从善良、理性的角度履行相互照顾和相互保护的合理注意义务,但王小某饮酒后,贺某、黄某未能有效劝阻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贺某、黄某对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受害人王小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性及危险性应当具有充分的判断和识别能力,但其仍然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集中精力谨慎驾驶,是造成事故身亡的直接原因,王小某对其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依法减轻贺某、黄某的侵权责任。
从贺某、黄某与王小某各自的过错程度,及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力比例等因素综合考量,判令贺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7万余元;判令黄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赔偿3万余元。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何某上诉要求贺某、黄某连带承担50%的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律师说法
贵州同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罗兰景表示,近年来,交通事故数量不少,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的刑事、民事案件所占比例不少,共同饮酒后引发的生命健康权纠纷案件亦屡见不鲜。本案就是共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身亡,其共饮人应否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以及如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问题。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判决,均认为被害人自身承担主要责任,共饮人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朋友聚会,逢年过节,亲友相聚,饮酒有时确实无法避免。饮酒除了有害于自身身体健康之外,对共同饮酒的人,还要有相互提醒、劝告、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避免共饮人损害的发生。
因此,建议广大百姓朋友在日常生活中,尽量减少饮酒。当遇到不可避免饮酒的场合,不仅要切合自身身体状况量力而行,适量饮酒,而且要对共饮人要履行相应的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附随义务,这样可以减少甚至避免损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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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黔微普法、中国普法、贵州省律师协会、贵州同根律师事务所(封面图来源于网络,与本文内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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